前言
一月最後一天,我的機車腳踏墊被塞了一袋家庭垃圾。說到車子被塞垃圾這件事──其實我頗有心得;還是國中生時,我是騎腳踏車上下學。藍色的美利達腳踏車,龍頭前鎖著一個籃子;這個籃子讓我與無數陌生人的垃圾連結,衛生紙、手搖杯飲料、菸蒂,雞排的骨頭,沒吃完的便當……等,完美地詮釋了台灣最美風景的公德心。上了高中,腳踏車失竊,稍微中斷了與垃圾的關係,買機車後,被塞垃圾的前置物籃又喚起了深層的回憶。
怎麼處理
每次碰到就是摸摸鼻子算自己倒楣,只能拿回家丟,或是找附近的垃圾桶丟。但這只是解決了垃圾,並不是真正解決問題。這一次,我想嘗試解決問題。我理想中的解決方案:讓亂丟者帶走自己製造的髒亂,並不再隨意棄置垃圾。在查詢了相關的資訊後,我認為:廢棄物清理法的 27 條以及 67 條應可以達到目的。
我觀察到機車停放處旁邊有監視器,就連絡了里長,並詢問調閱監視器的流程,被告知:監視器已被警方收回,要我去派出所調閱。
調閱監視器畫面
告知派出所門口值勤的員警來意後,沒多久,我被帶到二樓的一台電腦前,在員警陪同下,我順利地檢閱了畫面。監視器在 11 點左右錄到一名婦人將垃圾棄置,此時我轉身詢問可否能讓我取得這段影像,結論是:不行,因為我非偵查機關或公務單位。於是我說明將透過環保局檢舉這名婦人。員警補充:影像大約會儲存一個月後洗掉,可能要盡快請環保局人員調畫面。最後抄完監視器編號及時間後便離開警局。
公害陳情
最後一步就是利用已知資訊向環保局檢舉,我是透過公害陳情受理系統報案。(Flash 網頁,極難使用,且還要收信才完成報案,請注意。)隔天我接到環保局的電話,內容是:由於並非治安事件,因此無法針對我提供的資訊去調監視器畫面;且我報案內容提及棄置垃圾的婦人是步行,稽查人員認為沒有車號資訊很難追查,只能破袋檢查內容物是否有丟棄者的資訊,並上門對民眾勸導。而我在家的時間跟對方上班的時間沒有交集,因此環保局人員要我自行破袋檢查,若有個人資訊再回報。
結論
破袋後,可惜沒看到任何個人資訊;繞了這麼一大圈,問題還是沒解決,垃圾被我倒了,棄置垃圾的婦人可能還是會亂丟。補上結案回應:
處理情形: 查無污染與其他違規行為
臺端反映事項,本局於107年2月2日9時20分派員前往,稽查前電洽陳情人,其表示垃圾包已收進屋內,現場已無垃圾包又因要上班無法會同,已與陳情人說明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亂丟垃圾要明確採證到實際行為人丟棄的動作才能做為告發的佐證資料;另有關調閱監視器部分,該監視器為警方治安監視系統,所搜集之影像資料,非得為告發民眾違規之依據,爾後將加強該路段巡查,以維環境生活品質。臺端若再發現有污染情事,可撥打本局公害陳情專線反映(電話:0800-066-666),本局將熱忱為您服務,敬祝居安。
補充
環保局提及非治安事件無法調閱監視器?
自行查詢的結果是:
政府行政機關基於執行職務且有正當理由須對於相關監錄系統錄影資料予以記錄保存時,得以正式書面詳載申請機關資料、申請原因,並敘明需保存記錄錄影資料之攝錄時段及地點,向轄區警察分局提出申請,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相關規定予以審查。
因為警方跟環保局的說法有衝突,因此我猜測:
- 警方認為環保局追查棄置垃圾者並非正當理由或是不符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 環保局人員基於某些原因無法或不想提出申請。
留言列表
我覺得應該不是因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緣故,監視器設置有設置的規定,或許是因為不符設置的目的才不允許調閱。
感謝補充,看完設置規定,我還是不清楚為什麼不能調閱;而且當初雙方對我的回覆都是有問題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治安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
三、治安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犯罪預防及偵查為目的並兼顧人民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七、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本局或各分局申請調閱治安監視錄影系統影音資料,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
八、政府機關以外人民有申請調閱、複製前項影音資料之必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分局提出並經受理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審查同意後始得調閱、複製。
那你下次也走路去丟環保局門口,看他怎麼處理
這樣只有宣洩了情緒,但是問題沒有被解決。